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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试行环保案件集中审判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来源: 中国环境报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2-05-14 访问:
    环保案件“三审合一” 环保案件“三审合一”

      环保案件“三审合一”,就是将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的刑事、民事、行政类案件进行集中化审判。

      ●为何要大范围地试点“三审合一”?

      ●各级法院在审理环保案件中遇到了哪些问题?

      ●“三审合一”对解决这些问题有何促进作用?

      ●“三审合一”对环境公益诉讼有何推动作用?

      中国环境报记者 闫艳 高杰 李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专门下发《关于在我省部分法院开展环境保护案件集中化审判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省人民法院启动环保案件集中化审判试点工作。这样大范围地进行环保案件“三审合一”试点,在全国尚属首次。

      为何要大范围地试点“三审合一”?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环保案件中遇到了哪些问题?“三审合一”对解决这些问题有何促进作用?“三审合一”对环境公益诉讼有何推动作用?带着这些疑问,记者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环境保护案件集中化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夏正芳进行了采访。

      ●为何要进行“三审合一”试点?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公众的环境意识普遍增强,人民法院受理的环保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数量必然会呈现上升的态势。

      仅2007年~2011年,江苏全省受理的环保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就达5249件,年均保持在1000件左右。从案件类型来看,5年间受理的环保行政案件2794件,主要是因环境污染和违法使用自然资源而引发的行政争议;受理刑事案件1735件,其中绝大多数是淮安、盐城两地法院审理的非法狩猎犯罪和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犯罪;受理民事案件720件,大多数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

      数量的增加是一方面,随着环境保护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加,案件审理难度也在不断增加。

      据夏正芳介绍,仅从环保民事类案件来看,其事实认定难度较大,审理周期长,当事人矛盾易激化,化解纠纷的工作压力较大。

      同时,环保民事类案件还易引发群体性案件,除了传统的大气、水污染外,噪声、光、油烟、室内装修、电磁辐射等不可量物引发污染的新型案件日益增多,这些都是环保案件所呈现出的新特点。

      面对环保案件数量的增加、新特点的产生,这些都要求要建立健全与环保案件特点相适应的审判工作机制,以集中化审判推动环保案件审判质量和效果的提升,最终实现环保案件的妥善化解。

      ●审理环保案件遇到哪些问题?

      面对环保案件呈现的新特点,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环保案件过程中都会遇到哪些问题呢?

      “环保案件按照传统审判职能分工难以解决环保案件的专业化要求。”夏正芳说,环境问题本身具有很高的专业性和科学性,诸如环境损害的认定、环境损害的评估、自然资源的价值和价格、环境损害行为与环境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达到污染程度的空气、水、噪声、光等认定标准的问题等。因此,仅有法律专业知识难以妥善正确审理好环保案件,还需要具有环境知识的支撑。而当前环境污染纠纷按照其分属于民事、行政和刑事被分别分配到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庭,环保案件在各业务庭本身占有数量并不是很多,也没有专业化的审判力量进行审理,因此,环保案件审理的专业化问题难以解决。

      同时,环保民事案件一般在污染成因、损失多少等问题上都需要进行专业鉴定,但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机构很少,且鉴定周期长、费用高,部分案件鉴定费接近甚至超过诉讼赔偿金额。

      当事人之间也存在举证能力的差异,尤其是主张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一方由于不实际掌握造成环境污染的生产行为和主要证据,导致其举证能力欠缺,这种情形在原告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尤其明显。举证难、鉴定贵的问题是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相比尤为突出的难题。

      ●“三审合一”能化解审理难题吗?

      面对环保案件呈现的新特点,以及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环保案件中遇到的新问题,探索集中化审判能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吗?

      夏正芳认为,对于环保案件来说,分别审理的模式存在一定弊端,在专业化的审判机制下可以避免审判结果上的冲突、审理周期过长、证据重复进行认证等问题。

      专业化的审判机制可以对于民行交叉、刑民交叉问题进行集中审理,由同一审判组织根据不同的诉讼法制度进行审理,在处理结果不相互影响和依赖时,审判组织分别对案件进行审理;对于一诉的处理结果是另一诉的前提时,则可以将另一诉进行中止,待判决结果做出即可立即启动另一诉的审理。

      由于案件的审理由同一个审判组织进行,可以有效实现诉讼的经济原则,在实现裁判公正的前提下简化和缩短程序时间,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并避免两种诉讼作出相互矛盾的结果。

      同时,环境司法审判中,除了法官之外,还应当有环境科学方面的专家,在城市规划、环境科学、环境保护或环境评估、土地评估、建筑、工程、测量或建筑物构建、自然资源管理等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或适当的资格,以便实现环境科学与法律的结合,有效弥补法官对环境科学知识的不足,为案件的合理解决奠定了基础。

      对于举证难、鉴定难的问题,夏正芳说,面对这个问题,可以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比如,充分发挥专家证言制度,探索将其作为定案依据。在案件需要进行专业化判断时,经法官释明由双方从环保专家的名册中选择专家进行专业问题的认定,并邀请专家出庭,接受双方质询。由于专家是双方共同选择用以替代鉴定程序的,且专家证言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当事人予以认可的可能性会大大提高。这种做法既能大大避免鉴定周期长的弊端,也能给出科学、专业的双方信服的结论,从而有效缩短了鉴定周期,也能有效监督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此外,还可以充分发挥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功能”,夏正芳指出,在环保民事案件中强调当事人自行举证,当事人尤其是自然人的举证能力欠缺问题将严重影响案件的审理。因此,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的能动性,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制度的功能。

      造成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举证不足的原因很多,其中证据为行政机关掌握或者需要行政机关专门出具相关材料而当事人对该证据来源的信息了解渠道不通畅,或者行政机关拒绝向当事人出具是重要原因。法院可以探索制定行政机关提供证据制度,需要由环保行政职能部门提供勘验、检测、鉴定、化验、评估等技术数据结论的,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后向该环保行政职能部门发出通知书,列明需要协助提供的证据种类、制作要求和提供期限等。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合法、客观、科学的原则,全面收集并及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三审合一”对公益诉讼有何推动作用?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试点通知中,特地将环境公益诉讼纳入案件受理范围,那么集中化审判对环境公益诉讼有何推动作用呢?

      夏正芳介绍说,太湖蓝藻事件暴发后,2008年5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江苏率先成立了环境保护专业审判庭,并在5个基层法院设立了环境保护合议庭,建立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和审理、执行“审执合一”的工作模式。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成立专业审判庭之初,就明确各级检察机关、各级环保行政职能部门、环境保护社团组织、居民社区物业管理部门具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同时明确环保自然生态规划区域、居民社区、沿太湖水域、长江水域、古运河水域与环境规划带、重点风景旅游区环境保护规划带为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件的地域范围。

      此外,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与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就涉及检察机关原告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证据取得方式和证据效力、赔偿损失标准和追加赔偿、设立赔偿基金专用账户及账户管理、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缴纳、上诉的处理等问题形成了共识。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会同无锡市政府法制办、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无锡市17家具有环保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一起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环保行政职能部门提供证据达成一致意见。并促成在无锡市律师协会成立了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服务机构,成为了首个地区性环保社团,专门提供环境保护诉讼代理服务。

      通过这些有益的尝试,在集中化审判——“三审合一”的审判机制下,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妥善处理了4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7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审理了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此案突破了现有民诉法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原则,是我国首例由环保社团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件。

      本案中,法院在受理后即发出裁定,要求涉案公司立即停止排污行为,同时向无锡市政府法制办、江阴市政府发函,引起江阴市政府高度关注,促进了企业整改,原、被告双方最后以调解方式结案。其中,调解协议还专门设定了含有每30天向法院报告协议履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条款,法院还同时向相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

      相关链接

      首批开展集中化审判试点工作的法院主要包括:南京、无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江阴市法院、宜兴市法院、无锡市滨湖区法院、无锡市锡山区法院、无锡市惠山区法院、新沂市法院等10个中、基层法院,这些试点法院将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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