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2日讯记者郄建荣环保部近日公开《电磁环境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电磁标准),同时,公开征求电信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电信运营商的意见。环保部表示,电磁标准提出的50Hz磁场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与世界卫生组织推荐标准的限值一致。
近年来,由于电磁污染导致的纠纷甚至诉讼并非罕见,人体曝露在电场、磁场、电磁场中是否存在潜在的健康影响,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环保部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信息发射设施、电磁能利用设备、高压输变电设施的建设和应用越来越广泛。特别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城市建设的大规模扩张使新建的敏感建筑“主动”向电磁设施(设备)靠拢。
1988年,我国曾发布《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但规定没有对0.1MHz以下频段的限值作出规定。也就是说,极易引起公众关注的输变电设施、磁悬浮铁路处在该规定约束之外。而1996年至2007年,世界卫生组织(WHO)组织实施“国际电磁场计划”,对电磁环境影响问题进行了研究,批准发布了一系列研究报告。环保部因此决定修订上述规定。
环保部透露,电磁标准提出50Hz磁场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为100μT,与世界卫生组织推荐标准的限值及《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推荐限值一致。此外,还拓展完善了电场、磁场、电磁场有关场量公众曝露限值,增加了1Hz~0.1MHz频段的限值。
电磁标准还明确,公众生活、工作场所的50Hz频率的电场强度限值为4kV/m,“输电线路走廊内的农田和公众偶尔停留或活动的场所,其频率50Hz的电场强度限值为10kV/m,且应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