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一审。《修订草案》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本报讯 (记者陈翔 通讯员任宣)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在广州召开。常委会主任欧广源主持会议,副主任谢强华、王宁生、邓维龙、陈用志、陈小川、陈继兴,秘书长崔健出席。副省长雷于蓝,省高院院长郑鄂、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听取关于《广州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的说明及听取省人大法委的审查报告;听取关于提名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人选的议案的说明;会议还听取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说明。
将重罚违法排污责任人
昨天,《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一审。《修订草案》规定,广东省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或者停业。排污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修订草案》还对违法排污者增设双罚制规定,即在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视不同情况处以上一年度其本人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0%~50%的罚款。
监测数据失实罚5万
《修订草案》还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禁止弄虚作假,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禁止排污者伪造、变造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