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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部:在具有特殊保护价值区禁建水电项目

    来源: 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2-01-18 访问:

      本报记者郄建荣

      近年来,水电开发因对环境可能产生不可预见的破坏而一直备受质疑。水电开发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今天,环保部发出通知,明确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原则上禁止开发水电资源。环保部同时为水电开发设置了三条底线。

      水电开发不能触犯公众权益

      “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水电”是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的原则。根据“十二五”规划,环保部今日公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在通知中,环保部提出,水电开发要统筹考虑干支流、上下游的水电开发与生态保护问题,统筹考虑单个电站的环境影响和流域水电开发的累积影响。水电开发需“坚持适度开发”,要为重要保护物种保留充足和必要的栖息环境。

      同时,环保部为水电开发设置三条底线,第一条底线是法律底线,即禁止开发法律法规明确保护的区域;第二条底线是,公众环境权益的底线,要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获益权;第三条底线是,坚持流域生态系统健康的底线,即维护河流生态系统功能的基本完整和稳定。

      我国水电开发分为四级

      结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环保部确定了水电规划的梯级布局。

      对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地区,可进行重点开发;对条件复杂、环境敏感的河流或河段,要考虑现阶段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技术和能力,慎重开发;对部分生态脆弱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要根据功能定位,实行限制开发;但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原则上禁止开发水电资源。

      对于流域水电开发规划,按照环保部要求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部表示,不仅规划要进行环评,就是已经批准的规划如果进行重大调整的,还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对水电开发历史较早,未开展水电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流域,应及时组织开展流域水电开发的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研究。

      研究“绿色水电”认证制度

      水电开发饱受质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水生生物的影响。为此,环保部提出,水生生态保护的相关措施应列为水电项目筹建及准备期工作内容。

      环保部要求,水电开发要积极开展“干流和支流开发与保护”生态补偿试点。进一步开展高寒地区生态影响和恢复措施、珍稀特有鱼类人工驯养繁殖、导鱼过鱼设施、河流与水库生态环境修复等研究。建立健全流域水电开发环境保护统筹机制,优化梯级电站生态调度。

      同时,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重点论证和落实生态流量、水温恢复、鱼类保护、陆生珍稀动植物保护等措施,明确流域生态保护对策措施的设计、建设、运行以及生态调度工作要求。此外,还要做好移民安置的环境保护措施,要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环保部表示,将对水电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管,对主要环境保护措施未落实的水电项目,禁止投入试运行。

      据悉,环保部将完善水电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长效机制,加快制定水电开发环境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和建立“绿色水电”指标体系和认证制度,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流域生态基础调查和长期跟踪监测。

      本报北京1月1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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