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环境保护部建议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修改问题早日提上议事日程,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周晓光等30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议案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可以补办环评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条款规定缺乏法律条文的严肃性,而且会造成不少影响环境的项目先上马后报批。建议对该条进行修改。
环境保护部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加强我国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议案所提关于未批先建项目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规定,各方面对此批评意见相当集中。一些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对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环资委认为,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报告中明确提出,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着“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评先批”等违法现象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际执行的情况看,这一条影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效实施,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建议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研究,适时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