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讯 记者张愉报道:1月5日,大江网记者获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至2月1日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或者其他用户无偿或低价提供能源,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如违反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你有意见建议,可通过邮寄信件(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 邮政编码:330046)或发送电子邮件(fgm @jxfazhi.gov.cn)的形式反馈。
用能单位阻碍监督最高将罚1万元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行政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如果用能单位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将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固投不能开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将要接受节能评估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如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不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报告予以审查通过的,或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予以批准、核准等行为,将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能源利用状况报送不实将受重罚
《办法》规定,对高耗能的产品,江西省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标准,如果超过,情节严重,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此外,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将作为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将对这些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上年度节能目标的,将接受调查处理,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将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如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能源企业职工不能享受特权
《办法》规定,煤、电力、煤气、天然气、石油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或者其他用户无偿或低价提供能源,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如违反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应当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时,应当优先采购。如未优先采购的,将被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