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昆明市公安局近日出台规范性文件,完善环保禁止令制度。
环保禁止令是指法院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为及时制止被申请人危害、污染、破坏环境行为,根据申请人申请,以民事裁定形式做出的一种行为保全。2010年,昆明市中院与市检察院联合制定相关文件规定,对因情况紧急,被告的行为有可能严重危及环境安全、造成环境难以恢复以及加重对环境破坏等情形时,由公益诉讼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有必要时作出禁止令,责令被告立即停止相应行为,并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的的实现。但是由于该规定较为原则,对申请人的申请程序、法院的审查、禁止令的颁布、禁止令的执行等程序问题均未规定,实践中不便操作。
昆明市中院与昆明市公安局近日出台《关于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环保禁止令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环保禁止令的若干意见(试行)》,对环保禁止令的相关程序及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等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申请环保禁止令的条件、申请状的要求,诉前环保禁止令的申请、诉讼环保禁止令的申请、人民法院对环保禁止令申请的审查等,以及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的工作程序、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在执行环保禁止令中的职责等。
记者 罗霞 通讯员 代彦(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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