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昆明12月27日消息(记者陈鸿燕)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昆明市法院、公安机关将联手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运用环保禁止令,及时制止被告对环境的侵害行为。
环保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为及时制止被申请人危害、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以民事裁定的形式做出的一种行为保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个重要目的是及时制止被告对环境的侵害行为。
记者了解到,昆明中院近期印发了《关于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环保禁止令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环保禁止令的若干意见(试行)》两个规范性文件。两份文件规范了申请人申请环保禁止令的条件、环保禁止令申请状的要求、诉前环保禁止令的申请、诉讼环保禁止令的申请、人民法院对环保禁止令申请的审查等。并对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协调、配合执行环保禁止令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公安机关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根据法院的要求出警;被告对公益诉讼人(原告)的环保禁止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提供反驳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环保禁止令措施的应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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