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环保禁止令的裁定后,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至迟不超过5日。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人员在执行环保禁止令中,遇到暴力抗法、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突发事件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增加警力,保障环保禁止令的顺利执行。
昨天,昆明出台《关于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环保禁止令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环保禁止令的若干意见(试行)》两个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民事公益诉讼中,申请环保禁止令的要求、申请程序、审查程序以及公安机关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环保禁止令,完善了原来的环保禁止令制度。这是昆明针对环保禁止令发布正式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法院尚属首创。
昆明中院新闻发言人袁学红介绍,环保禁止令是一项制度创新,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为及时制止被申请人危害、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我国《民诉法》的规定,以民事裁定的形式做出的一种行为保全。出台两个规范性文件,主要是规范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协调、配合执行环保禁制令的程序。
在环保公益诉讼中,公益诉讼人(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可能严重危及自然资源、生态、生活环境安全的;被告的行为可能造成自然资源、生态、生活环境难以恢复的;被告的行为加重对自然资源、生态、生活环境破坏的,可以申请环保禁制令。同时,应当提交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环境的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资源、生态、生活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证据。被申请人如果提出异议,则也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
两个规范性文件要求,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环保禁止令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环保禁止令,则应当依法、及时,不得推诿。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出警。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出警。(记者 刘玲)(昆明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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