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由“草根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获得在曲靖中院立案。这被环保组织称之为里程碑意义的公益诉讼案件。
前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也首次明确了公益诉讼主体,“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提起公益诉讼。
但有法律界人士对此提出担忧,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团体”绝大多数是官方和半官方性质。修正草案可能会将多数“草根组织”挡在公益诉讼门外。
本报记者 金煜 北京报道
10月19日,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收到云南曲靖中级人民法院送来的立案书。
这起案件是首例由“草根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并获立案的案件。
此前,由民间“草根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均未被受理。
前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明确公益诉讼主体,“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提起公益诉讼。
根据这份草案,民间社团人士认为,他们今后提起公益诉讼将不会再受限。
但有法律人士提出不同意见:法律上的“社会团体”是经民政部门登记确认,而民间社团组织大多没有这个资格。
公益诉讼“破冰”
公益诉讼原告之一自然之友负责人称,“拿到立案书之前,我们不抱希望”
今年4到6月,云南省曲靖市的陆良化工厂发生了多批次铬渣非法、转移倾倒事件,经过媒体曝光,成为影响很大的污染事件。
9月中旬,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与曲靖市当地环保局共同作为三位原告,状告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和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
一个月后,曲靖市中院终于受理该案。
此前,只有一例环保社团作为原告提出的公益诉讼得到受理并胜诉,那起案件原告带有官方性质,是环保部主管的中华环保联合会。
之前不少草根环保组织提出公益诉讼,往往都过不了法院“立案”这一关。
“在拿到立案书之前,我们对是否被受理不抱预期。”10月25日,自然之友总干事李波说,这次案件受理本身,对诸多草根环保组织来说就是一大鼓励。
10月25日,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王灿发说,铬渣污染事件公益诉讼立案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性突破,也是我国无利益相关者提起公益诉讼的一个良好开端。这次诉讼的受理和审理的实践,必将对我国正在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产生深刻影响。
前日,在提交审议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拟首次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
草案增加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保局:给政府添乱
曲靖环保局称,他们作为原告是被环保组织拉过去的
今年曲靖的铬渣污染事件曾引起环保部重视。
环保部要求,在当地企业进行污染扩散防治措施、对被污染的非法倾倒场地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等任务之前,暂停云南省曲靖市全部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没办法,把我们也拉过来当成原告了。”10月25日,曲靖环保局乔姓科长说,他们此前没有进行过公益诉讼,没有经验。
他认为,不打官司也可以,但起诉到法院“出发点是好的,但反过来是给政府添乱”。
夏军说,他们经过法院建议,出于取证等方面考虑,将当地环保局拉来作为原告。
“自然之友”等组织在今年8月到曲靖进行调查,认为其长期在南盘江边非法堆放及处置铬渣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当地存放了15万吨的铬渣,对南盘江的污染扩大到附近的农田和农民。
10月25日,自然之友参与该项目的负责人杨洋说,他们了解到当地两个村子出现了较高的癌症患病率。
“如果胜诉了,我们会帮助政府介入后期的环境治理,在法院要求下,进入企业监督。”李波说,之所以要动用法律措施,是觉得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手段过弱,他们希望借助司法力量进行环境监督。
公益诉讼屡诉屡驳
此前试点的环境法庭,多数遭“零案件”尴尬。
公益诉讼是我国和全球很多国家都存在难处的诉讼。
2008年,无锡、贵阳和昆明首先成立专门的环境法庭,但普遍出现“无米下锅”的现象。
去年,昆明环保局将某违法排污企业告上法庭获胜诉,但除此外,昆明环境法庭出现“零上座率”的情况。
2008年,中华环保联合会曾就云南阳宗海污染事件提出公益诉讼,但被谢绝。
去年,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对国电阳宗海发电公司二氧化硫减排不力提出公益诉讼,也未被受理。
昨日,曲靖铬渣污染案原告,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的律师夏军说,区分公益还是私益,主要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
他说,如果是为解决不特定公众和人群的利益问题,维护社会公众及消费者的利益,那就是公益诉讼。
而像渤海溢油污染案中,渔民提起的诉讼是为维护他们的私益,那仍是私益诉讼。
10月24日,法律专家王刚桥说,公益诉讼屡诉屡驳的主要原因是,据现行的民诉法规定,原告主体要求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一条款明确排除无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也事实上否定了公益诉讼。
直到去年,一起公益诉讼案打破“零”纪录。
去年年底,中华环保联合会状告贵阳一造纸厂排放工业污水获得胜诉,这是全国首起由社会团体发起的公益诉讼胜诉案例。
10月25日,李波说,云南省高院一直推动环境法庭试点工作,不久前,云南省高院在一次会议纪要中明确表示,支持保护环境的社团组织提出公益诉讼。这也成为其决定发起此次公益诉讼的原因之一。
当日,曲靖中院新闻中心相关负责人说,云南省一直重视环境保护,去年,继昆明专门设立环境法庭后,曲靖市也设立了专门的环境法庭。这个案子也会转交给环境法庭办理。
这位负责人说,铬渣污染议案只是曲靖每年3万个案件中的一个,他们不会因为其社会影响大而倾向谁。
草根组织或将被拒
民诉法修正草案明确社会团体可提起公益诉讼,但法律人士认为多数社团组织未经民政部门正名
不过,对于这次民诉法修正案草案所指的“社会团体”,律师和环保界存在不同判断。
“这次修正是一次倒退。”环境律师夏军说,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社会团体”,应是按法律含义界定的,并非人们普遍认为的“社会组织”概念。
目前,民政部下属的民间组织管理局给四类组织下发证书,其中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达到一定会员数,经过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都可以申请成为“社会团体”,但夏军说,目前,大部分获得“社会团体”证书的组织,都是官办的社团组织,比如环保部办的中华环保联合会。
“草根性质的民间组织,注册社会团体很难。全国只有少数几个。”夏军说,此次曲靖铬渣公益诉讼中的两个原告,“自然之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则是“少数几个”民间社会团体。
“若按民诉法修正草案的规定,此类的案件就可能对‘自然之友’关上大门。”夏军说,这次诉讼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够复制、推广,让全国其他的NGO都可以做原告,但在新的诉讼法下,这个目的将难以实现。
但自然之友总干事李波不认同这个看法。
他认为,诉讼法修订案中的“社会团体”,并非指登记时所拿的证书名称,而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指除政府和商业组织之外,其他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包括了目前拿着“民非单位”证书的大部分社会组织。
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对草案中的“社会团体”进行定义。
夏军说,如果真想给民间组织公益诉讼权利,那就应该打消民间社团的顾虑,在法律条文上明确,否则将一竿子打跑很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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