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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拟修订环保条例住宅楼禁止开设有污染的餐馆

    来源: 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1-10-17 访问:

      ? 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 目前,在许多居民区内,开在住宅楼一层门面的饭馆让不少楼上的居民饱受噪音和油烟侵扰。近日首次提请审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禁止在住宅楼开设有污染的餐饮和娱乐经营项目。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厅长杜力洪·阿不都尔逊说,为解决群众投诉强烈的在城市住宅楼和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开设产生油烟、噪声、振动污染的餐饮、娱乐等经营项目问题,修订草案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同时设置了相应罚则。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在城市住宅楼和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开设产生油烟、噪声、振动污染的餐饮、娱乐等经营项目。违反规定,开设产生油烟、噪声、振动污染的餐饮、娱乐等经营项目的,责令限期搬迁。

      修订草案还规定,在城市居民区、医院等区域,建筑施工单位夜间12点至次日凌晨8点,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因抢险,抢修作业和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违反此规定,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处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往,为确保学生在中考、高考期间环境安静,相关部门会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此次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中考、高考期间,建筑单位或者其他施工单位不得在距考点200米范围内,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如违反此规定,将被处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订草案还对城市居民区出现的畜禽养殖项目和化工项目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在城市居民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建区域从事畜禽类和水产类养殖项目。禁止在城市市区建设污染严重的火电、化工、冶金、造纸等工业项目,已经建成的,逐步调整或搬迁。在市区或居民区进行建筑施工的,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应当采用密闭方式,不得抛掷、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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