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23日讯 记者 郄建荣 环保组织自然之友近日就云南曲靖铬渣污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目前仍在等待法院的受理通知。环保组织到底能不能担当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一直以来争论声不断。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关丽22日在第七届环境与发展论坛上提出,应该肯定环保组织的主体资格。
据介绍,近年来,由于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并没有对民事公益诉讼问题做出规定,而且这些案件一般涉及面比较广,标的比较大,案件的受理和审判面临一些严峻和突出的问题。
关丽表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至少应包括公民个人、环保社会组织、环保部门(包括政府及其他具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检察机关。
“与公民相比,环保组织进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能力要强很多,将诉权直接赋予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环境组织,不仅有利于环境公益,还可以降低诉讼成本。”但关丽对目前我国环保组织担当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能力也表示出了担忧。她说,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环保组织尚处于发展阶段,真正具备诉讼能力的组织并不多。
关丽建议,国家应采取政治、法律以及经济措施,促进环保团体的发展,充分发挥环保社会组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作用。同时,应该鼓励律师对各类环境公益诉讼进行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