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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探访浙江首设环保案件审判中心缘由审判资源抱团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来源: 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1-09-22 访问:

      本报记者袁定波

      集“奇、峻、清、幽”于一地,汇“峰、林、洞、瀑”于一域的浙江省丽水市,森林覆盖率达79.1%,素有“浙南林海”之称。9月19日,浙江省法院系统首个环境保护案件审判中心在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成立,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时发布。

      为何专门为环境保护案件设立一个审判中心呢?莲都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周山丹9月21日就此问题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

      涉林环境案高发

      据周山丹介绍,近3年来,市区涉及环境保护的案件相对较多。例如在农村山林区域失火犯罪案件多发,达19件,平均每年就有6起,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财产和生态损失。

      同时,由于环境保护法制意识淡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时有发生,共有22人因此获刑。此外,涉及市区环境保护的行政非诉审查案件10件、民事案件达61件,数量亦为可观。

      “十二五”期间,莲都市区将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关键时期,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着较大的压力和考验。

      周山丹表示,设立省内首个环境保护案件审判中心,是莲都区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新尝试,将为推进市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整合有限审判资源

      据介绍,今后,莲都区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纠纷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一审案件,都将由该审判中心负责审理。

      周山丹认为,环境保护案件审判中心的成立,将有效整合当前有限的审判资源,更加高效地审理辖区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4类案件,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4类案件包括:盗伐林木等直接破坏环境资源,以及因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而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刑事案件;涉及莲都区辖区南明湖等瓯江流域、山塘水库、生态景区、生态公益林和其他山林等范围内,涉及生态环境、生活环境的排污侵权、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莲都区辖区内涉及各类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活环境保护而产生的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案件、行政赔偿等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审查案件以及国家机关、环保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破坏环境的危害是严重和持久的。”周山丹说,为了依法严惩破坏环境行为,法院将依法判令污染者承担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造成的直接损失,并可根据案件情况判令其承担恢复生态的损失。同时,法院将主动向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建议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污染企业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力挺环境公益诉讼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莲都法院给予了大力支持。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费将视情况予以缓缴;原告方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一律免收相关保全费用;案件审结后,原告方败诉的,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免收案件受理费。

      同时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告需要对被告的加害行为、损害结果承担举证责任,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必要时,可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调查范围不限于当事人申请的范围。

      周山丹说,为了能更好、更快地审理好环境保护案件,莲都法院还为该类案件开设了“绿色通道”,只要是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立即予以受理,并优先予以排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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