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海口8月23日电? 记者吴晓锋 通讯员胡娜 今天上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公开审理了该庭自成立以来受理的第一起案件。该庭自今年1月挂牌,是全国首家有正式编制的环保法庭。
这是一起环境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案件。2010年6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作出《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并拆除养猪场的通知》,认定吕某在位于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养猪活动时,排放了养殖废水、生活废水及养殖废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吕某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组织关闭并拆除所属的位于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养猪场,并将所有生猪搬离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吕某则认为自己的养猪场于2006年建成,一直采用无公害生态环保养殖技术进行养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在养殖过程中,并未向水源排放养殖废水、生活废水及养殖废渣,且所采用的养殖技术达到零排放标准,故未对水源或周边环境造成任何污染。因此,吕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并拆除养猪场的通知》;并责令海口市人民政府就拆除其养猪场的行为给予行政赔偿70万元。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吕某经营的养猪场至今未办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属于非法经营,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吕某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庭上,控辩双方就污染的举证责任、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及补偿、赔偿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鉴于此案的复杂性,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