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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高院明确环保公益诉讼主体公民可自行诉讼

    来源: 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1-07-30 访问:

      

    海南高院明确环保公益诉讼主体公民可自行诉讼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现场 (南海网记者 陈望摄)

      南海网海口7月29日消息(南海网记者陈望 通讯员胡娜))南海网记者今天下午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获悉,今后公益诉讼试点公民可以自行提起诉讼,并且诉讼费用为公益,并非个人的将由财政资金支付。在当天发布的《关于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试点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六大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范围。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试点的实施意见》。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指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破坏的情况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针对特定的主体提起的诉讼,这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自身利益提起的污染损害环境资源的普通民事诉讼相区别。

      《意见》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法院管辖,涉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海口海事法院管辖,有重大影响的或者跨省陆源、海域污染的案件由省高院管辖。

      公民有权对污染损害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有权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相关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相关行政机关在六十日内不起诉的,公民可以自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傅勤介绍说,在高级法院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海南是首家。为实现环境保护执法手段的多元化,海南高院实行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区别对待,环境公益诉讼集中管辖。《意见》对试点案件的范围、起诉主体、立案的条件、先予执行、诉讼利益国有、审判程序等作出了规定。

      明确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意见》一大特色。检察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从事环境保护和社会公益事业法人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民等六大主体均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环境公益诉讼对公民有条件开放,公民有权对污染损害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有权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相关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相关行政机关在合理期限内不起诉的,公民可以自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傅勤表示,为有效破解环境公益诉讼启动难题,在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力争近期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对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给予明确的规范,以保证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

      傅勤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有政策依据,云南、贵州等省的司法实践也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实践依据。海南作为生态大省,必须加强环境保护力度。海南高院应时而动,发文统一辖区内人民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尺度,以期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审判职能,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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