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现有多边能源合作机制的参与,应当既积极又审慎,逐步推进。排在前列的应是上合组织多边能源合作机制。
关于我国应否积极参与多边能源合作机制问题,近来引起国内能源专家的集中关注。笔者认为,多边能源合作机制对国际能源关系影响重大,理应成为我国维护能源利益及其他利益的重要平台。但是,由于我国是现行国际能源秩序的后到者,加之对多边能源合作机制的价值认识不到位,至今参与非常有限,现在已经到了补上这一“短板”的时候了。
目前世界上有数十个全球性和地区性多边能源合作机制。不论是联合国所属的国际能源合作机制、主要能源生产国组成的“石油输出国组织”、发达国家组成的国际能源机构,还是世界能源理事会、世界石油大会、欧洲能源宪章以及地区性经济合作组织下属的能源合作机制,都是当今世界的“国际能源政治中心”、国际能源博弈平台、国际能源规则的制定者。要推动现行国际能源秩序朝着有利于维护我国及新兴国家能源利益的方向进行改造,扩大我国在国际能源领域的话语权,必须尽可能多地参与到这些机制当中。我国是世界能源生产和能源消费大国,全球能源利益不断扩展,仅仅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也不能不积极参与多边能源合作机制。
同时还要看到,国际能源秩序是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改造现行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必须将改造国际能源秩序作为重要切入点。中国作为快速崛起的新兴大国,要在新世纪全球治理中发挥大国作用、树立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增强国家的软实力,更加有力地运筹国际关系、营造有利于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也必须积极参与多边能源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多边能源合作机制,更是贯彻“多边是重要舞台”外交理念的迫切需要。
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多边能源合作机制的参与非常有限,仅仅成为少数几个机制的成员或者观察员。即使在已经参与的机制中,也基本处在“旁听者”的地位,远不是有影响力的“玩家”。要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宜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是确立参与多边能源合作机制的指导方针。笔者建议,将“融入、利用、改造相结合,多边合作与双方合作相结合”作为指导方针。“融入”即加入其中,只有先行融入,才能了解、熟悉国际能源游戏规则及国际能源活动主体间的相互关系,使之服务于我国能源利益。“利用”是融入的目的,是现阶段争取“有所作为”的主要着力方向。“改造”是我国在国际能源秩序问题上的长期任务,只有从根本上改变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能源秩序,我国的能源利益才能得到保证。当然,对多边能源合作机制的参与不应影响双边能源合作,而应以双边促进多边、以多边带动双边,两者相互配合。
其次是突出周边及对我国利益影响重大的合作机制。对现有多边能源合作机制的参与,应当既积极又审慎,逐步推进。排在前列的应是上合组织多边能源合作机制。这主要是因为,上合组织多边能源合作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上合组织的发展,而上合组织是我国建立周边睦邻友好带、战略稳定带和经济合作带的重要依托,是我国构建和谐周边、破解敌对势力战略围堵、推行新型国家关系准则、展示新型区域经济合作理念的重要平台。上合组织多边能源合作机制将包括能源资源国、能源消费国和能源过境国,是一种新型合作机制,有利于践行“全球能源共同安全”理念。这一机制的建立还有利于推动环里海油气东流,增强我国保障能源安全的能力。我国是上合组织中经济实力相对雄厚的经济大国,是增长旺盛的能源“战略买家”,完全有能力影响这一多边能源合作机制规则的制定,避免该机制为其他大国所垄断,避免其对我国与中亚国家已经建立的双边合作机制产生消极影响。对于其他多边合作能源机制,我国亦应更加广泛、更加深入地参与其活动。其中,国际能源机构与我国共同利益较多,似应争取以新兴国家的身份加入。
其三是加强对多边能源合作机制的调研及国际能源合作力量的建设。我国从政府主管部门到能源企业和能源学术机构,对多边能源合作机制的复杂游戏规则缺少了解,要正确选择合作对象、参与其活动,必须从加强调研做起。同时要健全领导机制,例如在国家能源局设立多边能源合作处,协调、指导各行为体对多边能源合作机制的参与;大力培养既懂得国际能源关系又通晓能源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建设一支有能力参与多边能源合作的精干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