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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受害人举证难环保部门鉴定难污染单位整改难多因素导致环境侵权诉讼结果各异

    来源: 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1-07-14 访问:

      村民:果树不能正常挂果索赔

      工厂:废气废水排放达标拒赔

      判决:未证因果关系驳回诉请

      松江佘山化工厂成立于1981年,排放废水的管道铺设于1988年,铺设的管道除了途经村民朱某经营的桃园,由西向东还途经他人经营的桃园,最终排入辰山塘。朱某于1999年租赁了位于松江佘山化工厂东侧的土地用于种植桃树。朱某认为松江佘山化工厂排放废水、废气造成其种植的桃树不能正常挂果,提起诉讼,索赔41.89万元。

      审理期间,法院邀请了上海市桃研究所的专家进行了实地勘察。得出的结论却是“从周边排水、地下水位情况看,果园桃树的生长不受外界自然条件的影响”,而且“距该果园1000米左右的另一果农的果园坐果率较正常”。法院在向上海市松江区环境监测站了解后亦被告知,截至2009年12月1日,对佘山化工厂排污行为所作的监测均为达标。一审由此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接到判决后朱某同样提起了上诉。

      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环保部门环境测试及桃研所专家出具的勘察意见,无法证明松江佘山化工厂排放废水与朱某果园受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松江佘山化工厂于1981年已建立,1988年铺设排放废水的管道,至2009年12月1日止该化工厂所排放的废水经有关环保部门监测均为达标。朱某于1991年起租赁了位于松江佘山化工厂东侧的土地种植桃树,至2004年该土地种植的桃树坐果率正常。2005年开始桃树出现树干及树叶变形,坐果率低且果实畸形,经多方检测无法查明具体原因。故朱某主张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办案人语

      相关办案人员在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年受理的近70件环境侵权纠纷二审案件汇总分析后发现,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折射出3个方面的问题:

      污染受害人举证难。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虽然法律规定了特殊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污染者就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受害人依然需要对污染行为与损害的存在进行举证,而受害人证明污染行为的存在依赖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而损害结果的证明又依赖于因果关系的证明,这造成当事人往往因为举证不能而败诉。

      环保部门鉴定难。环保部门认定污染企业存在污染行为,需要对污染企业的污染行为、污染后果、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由于地球环境的恶化,相关检验结果受到其他因素影响很大,造成无法鉴定或者鉴定不了因果关系,使得环保部门无法认定相关污染行为的成立。

      污染单位整改难。从被法院认定存在污染行为的5家污染单位来看,存在被污染企业多次反复被环保部门限期整改与行政处罚的现象,其中除了企业确实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外,更多的是相关产业的现有技术与环保要求不符,造成污染单位陷于屡次被罚、屡次整改的恶性循环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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