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敖颖婕本报记者刘建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如何确定责任大小?去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专门以“环境污染责任”一章对环境侵权作出了规定。日益增加的环境侵权诉讼也反映出公众的环保意识已有很大提升。然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由于环境损害后果具有复杂、潜伏、持续、广泛等特性,而一些诉讼当事人对相关举证责任、规则又缺乏必要的了解,导致诉讼结果也大相径庭。
居民:一身是病四处求医
厂家:排放符合国家规定
法院:酌情判决赔偿两万
祺隆箔膜公司是一家生产塑料箔膜印花的厂家,2001年在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建厂。金某则是祺隆公司厂区附近的居民。
从2002年起,金某出现感冒、寐差、胃胀、肠胃不好、支气管肺炎、胸疼、脂肪瘤、胆囊炎、息肉等病症,在上海和外省市多家医院治疗,接受了多脂肪瘤切除手术,累计支出费用两万余元。2006年起金某自觉其身体出现的种种不适与祺隆公司的废气排放有关,遂开始向各级政府部门投诉、信访。
祺隆公司在2002年10月的环保局执法检查时,曾因生产中有废气废水产生引起举报被作出罚款、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2007年6月也因相同原因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2007年7月25日金某与祺隆公司达成谅解协议书,祺隆公司自愿补偿金某两万元,金某在不再投诉被告单位的谅解书上签字。金某收到了第一期补偿款1万元。之后,金某又在贵州多家医院接受中西医门诊、住院治疗,后于2008年1月返沪,并继续投诉。2008年3月底祺隆公司将全部生产线搬出原址。2010年1月,金某以祺隆公司恶意排污,给其身体、生命和精神上造成极大伤害,经济上造成极大损失为由,把祺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26000多元。一审判决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金某遂上诉到上海市一中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祺隆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行为,为此受到包括金某在内的周边小区居民多次投诉、信访,政府有关部门亦作出了回应或处罚,因此,祺隆公司应对其污染行为承担相应责任。鉴于金某在原审时坚持认为已完成损害后果的举证责任,不同意祺隆公司提出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亦不自行提出鉴定申请,致法院无法根据现有的病史资料中金某的自述症状认定祺隆公司的行为对金某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现金某出现的病症,尚无明确的医疗诊断系祺隆公司排放的刺激性气体引起,故对金某提出的损失,参考双方当事人曾签订的协议酌情确定,遂改判祺隆公司赔偿金某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