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有关意见明确要求,要依法受理环境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年后,云南省昆明市环保局以红头文件方式回应最高法院的意见。要求辖区内各级环保部门对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污染行为,要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情况紧急时可向法院申请禁制令。据悉,这在全国环保行政系统中尚属首家。
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然而,若干意见发布后,虽然出现了一系列的严重污染环境案件,比如紫金矿业上杭污染案、大连海上漏油案、多起血铅超标案等,但是,始终不见环保部门代表国家起诉这些污染企业。环保部门的不作为招致学界的批评。
北京大学著名环境法专家汪劲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就曾提出,若干意见发布后从司法层面上讲,环保部门代表国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司法障碍已经不存在。“这就好比踢皮球,以前是环保部门总说,他们想起诉,但法院不会受理。眼下,环保部门敢不敢起诉成了问题的关键。”
昆明市环保局曾尝试代表国家提起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今年6月3日,该局发布并实施《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在全国环保行政部门中第一个以发布文件的方式,要求辖区内环保局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昆明市环保局要求,对本辖区内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各级环保局应当及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加大污染企业的违法成本,让其依法承担治理恢复被污染环境所需要的全部费用。
昆明市环保局明确提出,对向水体、大气、土壤和周边环境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等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环保局均应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同时,《指导意见》鼓励环保社团提起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环保社团提起诉讼更适宜,且环保社团也同意的,可以将案件移交环保社团组织提起诉讼。环保社团组织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所需的调查、取证、鉴定、评估费用,可以按照《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申请补助。
昆明市环保局表示,社会公众对环境污染的检举、控告、信访、投诉材料以及新闻媒体披露的环境污染事件等都可以作为案件的来源。《指导意见》还首次赋予了昆明市所属局提出禁止令的权力。即,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因情况紧急,而被告的行为“可能严重危及环境安全的、可能造成环境难以恢复的、可能加重环境破坏的”,在这三种情形下,环保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立即停止相应行为的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