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排污,脏臭难忍。(资料图)记者 王宇衡 摄
昨日,昆明市委副书记、市长张祖林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违法排污行为采取严厉查处措施。昆明市将坚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违法排污行为,查封其经营场所并没收财物;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除依法强制拆除排污口外,还将实施停产、关闭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同时,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违法排污行为,举报一经查证属实,最高奖励8万元。
无照排污私设暗管 重罚50万元
据了解,今后,昆明市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不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取缔的无照经营违法排污行为,一并查封其经营场所,没收其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以50万元罚款。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依法强制拆除私设暗管,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企业故意偷排 永久退出市场
除此之外,违法排污的企业将全部记入“黑名单”,定期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和通报。故意违法偷排或无照经营的行为,业主在昆明市范围内一次性永久退出市场,工商、环保等部门不得再批准其从事相同的业态经营。
此外,14个县(市)区及5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建立辖区违法排污情况统计排行榜,定期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被群众举报违法排污较多或被查处违法排污较多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对于违法排污造成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民间环保社团及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治理恢复被污染环境所需的全部费用,由污染企业依法承担。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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