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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首届环境司法论坛在昆召开云南环保法庭全国最多

    来源: 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1-06-14 访问:

      新闻速读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首届环境司法论坛日前在昆明举行。来自海南、江西、北京、天津等20多个省市的法官、专家日前围绕环境司法专门化、环境公益诉讼等主题进行了交流和探讨。

      从日前在昆明举行的首届环境司法论坛上获悉,我省已有3家中级人民法院和6家基层法院成立了环境保护法庭,是全国成立数量最多的省份。

      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曾晓东在论坛上表示,中国的环保事业以“服务经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造福人民”为宗旨,努力推动环境保护的历史性转变,积极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道路,环境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表现为环境立法逐步完善,实现有法可依;环境执法不断强化,实现执法必严;环境司法取得进展,成为保证法律实施的利器。

      “环境司法专门化是司法发展的必然选择,随着生态危机和新型环境问题的出现,传统的环境保护方法已经不能适应需要。”云南省高院院长许前飞称,环境司法的工作必须高度关注和面向社会,环境公益诉讼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改革。我省已有3家中级人民法院和6家基层法院成立了环境保护法庭,是全国成立数量最多的省份。针对我省资源丰富、城市建设发展较快的特点,我省环保审判工作将围绕“两强一堡”的重点工作,加大对资源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项目污染、重金属污染、生态工业园区保护的案件审理,在环境立法和环境司法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介绍,云南法院不断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实践,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建立了由公安设立的“环保警察”,检察院设立的“环保检察处”,法院设立的“环保审判庭”。设立专门的环保审判庭,建立环境司法新机制,相对独立于其他庭室,设计集中审理的程序制度,实行行政、民事、刑事3种类型的诉讼合一方式,对涉及环保的各类案件实行归口管理,由同一审理机构的专业审判人员集中审理。配备专业的审判群体,打造一支具备良好的民事、刑事、行政审判素质,具有一定环境科学知识和理论调研能力的专门化法官队伍,成为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都能审理的综合型的法官。

      “我们各级行政机关、司法部门以及社会各界要有这样一个共识,那就是简单地靠‘罚’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完全依靠法律同样也不能完全解决环境问题。环境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各级地方政府转变观念,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田成有说,环境治理必须牢固树立生态成本观、环境大局观、绿色政绩观,必须坚持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一起推进、产业竞争力与环境竞争力一起提升、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一起考核、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一起发展的思路。如果没有这种思想,行政罚款再高,司法惩罚再重,都难起作用。

      他建议,可以考虑在联动机制建设方面,形成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无缝对接,避免出现保护脱节。同时,还要重点关注环境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权力交叉地带,形成一种良好的协调配合,避免相互推诿。另外,关注环境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权力边界地带,形成必要的相互监督,避免出现违法行使权利的情况。

      记者 雷晴 通讯员 唐时华? 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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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司法的创新

      随着生态危机和新型环境问题的出现,传统的环境保护方法已经不能适应需要。云南法院在环境司法的专门化和公益诉讼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环保法庭的成立成为保证法律实施的创新利器。

      云南成立环境保护法庭,将民事、刑事、行政环境司法“三合一”的审判创新模式,有助于解决环境诉讼案件司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有助于克服因涉及的受害人较多、环境专业知识要求高、受害人无法举证等原因引起的诉讼困难,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同时,专门法庭的成立,更是在对环境案件的处理尤其是在针对跨行政区域的污染问题的处理,发挥着重要作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说,设立环保审判庭和刚刚进行的环境公益诉讼案有三个创新意义:一是在行政职能受阻、行政效率不高的情况下,必须借助国家强力予以司法救济,必须借助专业的司法保障。二是强调环境司法的专业化,也是由环境案件本身固有的复杂性、长期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决定的。环境的生态功能、环境损害的认定等等问题非常专业。就是基于案源的特殊要求,程序的特殊要求,法官水平的特殊要求,决定了环境案件的审理需必须走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三是从审判水平和队伍建设来讲,就是要配备专业的审判群体,打造一支具备良好的民事、刑事、行政审判素质,具有一定环境科学知识和理论调研能力的专门化法官队伍,成为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都能审理的综合型法官。

      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中,云南法院也有创新。在判处刑罚时,判决种树、判决恢复植被、判决恢复和达到一定标准的生态条件等。对一些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环境犯罪案件采取非刑罚手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些判决方式的实践创新充分考虑到了环境犯罪的特点,弥补了传统刑法关于环境犯罪所造成危害难以补救的缺陷,对环境和生态的恢复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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