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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参与环保公益诉讼

    来源: 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1-06-11 访问:

      ????文/图本报记者 储皖中 本报实习生 施怀基

      

    应鼓励公民参与环保公益诉讼

     

      率先在全国法院成立专业的环保法庭、审结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云南法院先行先试,为破解环境司法保护困局积累了丰富经验。今天,《法制日报》记者就此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田成有展开了对话。

      记者:您认为,设立环保法庭是否真有必要?将分散的环境司法权收归独立的环保法庭统一行使,是否就是将传统三大诉讼体制中涉及环境保护的案件进行糅合

      田成有:成立环保法庭完全有必要,不是为了跟风和作秀,而是要在环境司法保护问题上作出一个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我认为,环境司法“三合一”审判模式,绝不是简单地将传统三大诉讼体制中涉及环境保护的案件进行糅合,而是基于现实环境发展的考量,有一定的环境案件数量为基础,它有助于解决环境诉讼案件司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有助于克服因涉及的受害人较多、环境专业知识要求高、受害人无法举证等原因引起的诉讼困难,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

      记者:从环境保护法庭的专业化角度来讲,它的积极意义何在

      田成有: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在环境保护行政职能受阻、行政效率不高的情况下,必须借助司法救济,加强司法保障;环境案件本身的专业性和特殊要求,决定了必须走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从队伍建设来看,环境保护法庭有助于打造一支专业化综合型的法官群体。

      记者:到底谁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有人认为由检察院担任,有的提出行政机关适合,还有的主张公民个人也可以。

      田成有:检察院能否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争议较大。赞成者认为,在大量公共利益受侵害无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有义务担此重任,也符合世界通行的做法。而反对者则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极易导致角色冲突。

      2009年云南高院通过的会议纪要将这一主体主要限定在检察院、环保社团,排除了环保部门。昆明则规定可由检察机关、环保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提起。

      记者:在云南的首例公益诉讼中,昆明市环保局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行政机关作为原告一直都有争议。

      田成有:有人认为,身兼“执法者”与“起诉者”双重身份,会产生行政权力和民事诉权的混同,导致行政权力的弱化,授予行政机关原告资格,可能导致自身又作为被告被提起诉讼的尴尬情形出现。但在此案中,在多次行政罚款不起效的情形下,昆明环保局提起诉讼得到了支持。我们认为,环境行政机关应在其穷尽行政手段后仍不足以保护公共环境利益时,才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记者:昆明市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后,有市民希望个人可以作为环境诉讼的原告,您认为可行吗

      田成有:我个人认为,环境损害具有群体性、流动性、综合性、潜伏性等特征,受害对象的不特定性,应当按照民本民治的理念,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积极因素。公民既是环境公共利益的权利主体,也是环境保护最直接的监督者,应该赋予广大公民以环境公益诉权,鼓励公民通过诉讼方式参与环境保护。但是,为防止恶意诉讼,滥用诉权,我们也要有合理的条件限制和程序设置。

      记者:今后,云南环境保护法庭是否会扩大受案范围

      田成有:针对云南特点,我们将加大对资源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项目污染、重金属污染、生态工业园区保护的案件审理。把涉及矿产、森林、水体、土地等资源类案件划归环保法庭审理,促使环保审判庭的案件逐步增加。

      记者:很多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地和损害结果地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域,导致管辖不清。云南法院对此有何考虑

      田成有:我觉得法院对这个问题有这样几个方法:一是借鉴“环境污染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实行指定管辖;二是为避免地方干扰和影响,也应实行提级管辖。

      另外,我们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专属管辖、指定管辖的相关规定和具体办法,以顺应环境司法的实际需要。

      记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赔偿之诉吗?应该怎样定位

      田成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是赔偿之诉,而是公益诉讼。其目的不是使个人受损的利益得到赔偿,而是使不特定的多数人受损的利益得到救济,使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得到补救。原告不能要求被告赔偿任何个人利益的损失,无论是环境损害赔偿金还是惩罚性赔偿金,均属公共财产,由公共机构管理、监督其使用。

      记者: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相对来说处于劣势,不易收集证据。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田成有:为了实现原告、被告力量的均衡,大多数国家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即原告仅负一般的举证责任,只要能够证明存在环境损害事实或者现实可能即可。

      昆明中院就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损害事实、损害后果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其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记者:面对两种截然不同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检测结果,原、被告互不认可。法院将如何认定

      田成有:鉴定结论并非“科学的判决”,鉴定人也并非“科学的法官”。我国有必要改革和完善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建立专门的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保持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同时,在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上,除了依诉讼程序进行审查外,也必须附带了解和审查证据的专业性、科学性,利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专家辅助陪审,提高证据审查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记者:高额的诉讼费无疑是环境诉讼一道高高的门槛。对此,法院有何举措

      田成有: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公民,实行诉讼费缓交制度。即原告胜诉的由败诉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告败诉的可考虑由环保基金补助部分合理的诉讼费用。在云南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中,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0176.80元,判决全部由被告承担就体现了这样的理念。

      本报昆明6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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