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辽宁省曾创“天下之先”,设立了“环保法庭”这样的专属管辖司法机构,然而成立15年至今,竟未审理过一起环保公益案件;除了为环保行政机构“背书”及协助执法之外,环保法庭的审判、公益等重要功能没有能发挥出来。
过去的15年,包括辽宁在内的全中国,见证了越来越频繁的环境侵权事件,各地都不同程度存在水、空气、土壤工业污染事故,发生过放射物辐射伤害等事故。显而易见,环保法庭吃“鸭蛋”,非是无案可办,而在于拓宽诉讼之门所必要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阙如。就以简单的“公益环境诉讼”而言,在不承认环境受害人直接参与诉讼权利之前,受害人得到法律救济的机会渺茫。
环境侵权是一种一旦发生则后果难料、或会造成大面积破坏的侵权行为,在其未实际发生之前就及时制止,往往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在程序法上建立“制止令”制度是必要的。它可以授权潜在的被害者能及时提起“制止令”诉讼,法庭也能第一时间颁布“制止令”来制止有可能发生的环境侵权行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上并无这一程序。
环境侵权又往往是侵害多数人权利的侵权行为,侵权方式同一、后果同一,是适合于提起“集团诉讼”的。但目前我们的程序法上除了一个“集体诉讼”程序之外,再无有利于集团诉讼的独立程序。
总之,环保法庭“生意惨淡”,除了它作为环保行政机构的“附庸”而自我矮化原因之外,更重要的是受困于法律体系的支持。只有完善立法,才能让环保法庭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和静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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