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武俊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先污染,后治理”、以损害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重大环保事件频频发生,社会各界对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呼声日趋强烈,但“环境公益诉讼”总是“雷声大、雨点小”,相当数量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没有进入司法环节,有的地方成立的环保法庭几年也没有受理过一起案件。尽管近年来不少地方的司法机关和职能部门积极探索开展环境公益诉讼,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诉讼主体缺位、司法实践难操作等问题一直严重制约着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依然是举步维艰、困难重重。春天已经来临,但是环境公益诉讼何时走进“春天里”还是个未知数。
所谓“公益诉讼”,通常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就属于公益诉讼的重要类型之一。环境公益诉讼捍卫的是环境公共利益,张扬的是环境保护的公平和正义。
毋庸置疑,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最大难题是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这限制了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社会团体不能对公益环境利益提起诉讼。即使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存在诉讼难度大、成本高、收集证据难等诸多“拦路虎”。其实,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恰恰彰显了环境公益诉讼区别于一般民事诉讼的“公益”理念。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势在必行。环境保护不只是一种理念和口号,更应当成为一种实践,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在于用公益诉讼激发环保的力量。当务之急是要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明确原告资格,赋予特定的国家机关、民间社团组织乃至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不过,检察机关、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民间环保社团和个人,究竟谁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原告,法律界一直存在分歧和争议。
检察机关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理想原告。尽管各地检察机关已“试水”环境公益诉讼,但是检察院同时又是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如果由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那么它同时具有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双重身份,这是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况且,环保官司专业性很强,从技术性上讲检察机关未必能胜任。
环保行政部门也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理想原告。诚然,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熟悉了解环境污染,在取证方面具有更加专业的知识、设备和手段,由环保部门打环境公益诉讼,可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但是,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毕竟是拥有行政执法权的环保执法机关,由其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打官司,难免有怠于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嫌疑,也就是有行政不作为的之嫌。
民间环保公益社团堪称环境公益诉讼最为理想的原告。民间环保公益社团具有公益性、专业性和利益中立性,在环境公益诉讼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具有检察机关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同时又比公民个人更有力量。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形势下,应当大力鼓励民间环保公益社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扩大民间力量对环境司法的有序参与。
(作者系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