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娜
日本核电站事故中东京电力公司被指应对不力、隐瞒虚报等渎职行为,引起了公众对重大环境事故背后的渎职侵权行为的关注。
“目前,我国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情况仍相当严重,破坏土地、矿业、林业、水源、电力等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案件管理处副处长陈国兴近日对《法制日报》记者说,隐藏在这些案件背后的渎职犯罪,已经成为滋生和助长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的帮凶。
渎职案中涉环境类最多
2010年6月3日,河南省中牟县雁鸣湖乡国土资源所原副所长王某因涉嫌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农田土壤被人挖走卖给窑场牟利,致使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环境资源严重破坏,被法院依法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刑罚。王某虽然受到了处罚,但由于他的玩忽职守,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却无法挽回。
“当前,破坏生态环境渎职犯罪呈频发态势。”陈国兴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土地监管职责,造成基本农田、耕地、林地、草地被毁,土地资源大量流失;有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造成森林资源被严重破坏;有的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屡屡发生;有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甚至充当严重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2010年,郑州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23件48人,居各类渎职案件之首,其中重特大案件21件46人,侦查终结22件43人,提起公诉21件42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20件40人。
据陈国兴介绍,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主体98%是掌握有审批或监管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且涉及罪名相对集中,损害后果严重。在上述23件案件中,共涉及24个罪名,但70%是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犯罪。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可能造成少则百万元多则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损失,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此外,该类案件还具有窝案串案多、常有权钱交易的特点。
查办环境渎职案存“三难”
“虽然国家为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刑法规定了相应的罪名,‘两高’对刑事追究的起刑点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线索发现难、案件查处难、案件认定难问题。”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胜利对此毫不讳言。
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渎职案件本身就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群众举报的也少,往往是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后,检察机关才介入侦查。而此时,有关单位的地方保护主义也会随之而来。
由于以前大量的渎职侵权案件被作出免刑或缓刑判决,一些受到免刑或缓刑处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仍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甚至出现过在同一岗位上再次渎职犯罪的现象,这是造成了此类案件查处难的又一原因。有些人甚至认为,为地方或部门经济发展考虑,这样的行为无可厚非,更不能以犯罪论处。
张胜利坦言,行政主管部门很少以上述罪名向公安机关移交刑事案件,往往以罚代刑,致使一些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打击。此外,查处这类案件通常得不到理解和支持,阻力很大。因为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制止,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也会愈演愈烈。
此外,渎职犯罪往往是多因一果,且责任分散、不易集中到某个人身上,因而要处理个人相当困难。再加上法律条文甚至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恶劣社会影响”等有关规定过于笼统,此类案件的认定变得更加困难。
张胜利还透露,在此类案件提起公诉的有罪判决中,90%都是轻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