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太原3月30日消息(记者徐江帆)3月30日上午,山西省环保厅向社会通报全省重点企业2010年第四季度超标情况予以通报,并在山西环境保护网上予以公布。
通报说,山西省重点监控企业521家,超标排放企业20家,平均达标率96.2%。其中,废气超标排放企业12家,共17 个排放口;废水超标排放企业6家,共6个排放口;污水处理厂3家,共3个排放口;省级环保部门发现超标排放企业12家,市级环保部门发现超标排放上报企业8家;监督性监测发现超标排放企业6家,自动监控发现超标排放企业14家。
2010年第四季度重点企业超标率(3.8%)比第三季度(11.4%)有所降低。太原、吕梁等市超标企业相对较多。特别是:吕梁交城宏特化工有限公司废气、废水排放均出现超标现象。
部分企业仍然存在连续超标情况。山西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太原市殷家堡污水净化厂(净化三厂)2010年连续三个季度超标排放,(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刚玉东山热电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连续两个季度超标排放。
通报还对这次核查情况提出了要求。
一是对本次公布名单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省环保厅负责对自动监控超标国控企业进行罚款,各市环保局负责对监督性监测超标企业和自动监控超标省控企业进行罚款。
对太原刚玉东山热电有限公司、山西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同煤大唐热电有限公司、同煤集团大唐塔山发电厂、南煤集团龙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电厂,由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负责抄送省电力公司按照附件一公布的超标时段计算脱硫电价总额并予以扣除。
对孝义市河东煤焦有限公司和孝义市城财焦化有限公司2家焦化厂,由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按照附件一公布的超标时段取消焦炭排污费优惠,计算超标期间所应追缴的排污费,送省焦炭集团进行追缴。
山西省环保厅将严格落实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各单位应将行政处罚、脱硫电价扣除和追缴焦炭排污费情况于4月15日以前报送省厅环境督察处。其中,实施处罚的有关单位,要按照附件四格式要求,填写《山西省环保不达标重点企业环境违法处罚信息报送表》。由省厅相关部门汇总后,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提供,作为实施企业“绿色信贷”的重要依据。
二是集中督促整改超标排放行为。各市环保局要加大对辖区内违法排污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连续超标排放的 5家重点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各企业要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有效整改方案,4月10日前报省厅。由各市对整改完成企业组织验收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省厅。
三是进一步加强环保不达标企业信息公布和问题整改督办工作。阳泉市要进一步明确环保不达标工作负责部门和人员,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加强与省厅信息沟通。
山西省环保厅表示,作为“十二五”开局之年,他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市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情况的监督指导。发现存在未及时上报超标情况、应公布未公布情况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定期改正,并在年度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予以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