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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考察报告被拒绝公开后申请行政复议环保组织提请过程性信息合法性审查

    来源: 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1-03-25 访问:

      □新闻追踪

      本报记者郄建荣

      在民间环境保护组织自然之友向农业部提出的两项信息公开申请均以“所申请信息属过程性信息”为由遭到拒绝之后,今天,自然之友向农业部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除要求公开所申请的两项信息外,还一并提请有权机关附带审查“过程性信息”的有关规定。

      自然之友透露,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的申报书》和《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部分的综合考察报告》。目前,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申请正在审批过程中,一旦此次调整获得审批通过,将会对长江上百种珍稀特有鱼类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影响。

      自然之友表示,为了获得足够的信息,自然之友先是向环保部申请公开这两项信息,环保部给出的答复是,这两项信息的编制机关是农业部,不属于自己信息公开的范围;而农业部却以这两项信息“为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予公开范围”为由,拒绝公开。

      自然之友认为,农业部拒绝公开信息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首先,自然之友申请的信息已非过程性信息。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申请已经获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即表明评审工作已经完成,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的申报书和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部分的综合考察报告已经不再是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而转变成为阶段性结果性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其次,自然之友对农业部提出的“有关过程性信息的规定”本身存在的合法性也表示质疑。自然之友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的规定,有关“过程性信息”的规定来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这一部门规范性文件;该意见认定过程性信息为“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自然之友认为,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关于“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做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不应越权代为解释。自然之友表示,这也是申请复议同时附带提交对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的合法性审查申请的原因。

      截至目前,自然之友方面已经得到农业部通知,称所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

      本报北京3月2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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