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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海洋局明确中国海监环保监督检查内容和方式

    来源: 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1-02-26 访问:

      中新网2月25日电 据国家海洋局网站消息,国家海洋局日前印发《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办法明确了中国海监依法进行海洋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办法》指出,中国海监依法对海洋保护区、海洋工程、海洋倾废、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入海排污口等领域进行海洋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一)海洋保护区(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

      1.保护区内的各类开发活动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审核。

      2.是否遵守《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的相关内容。

      3.是否遵守《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海洋工程

      1.是否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

      2.环保设施及污染物排放等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

      3.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是否落实等。

      (三)海洋倾废

      1.倾废船舶是否取得海洋废弃物倾倒许可证。

      2.废弃物装载后是否报主管部门核实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记录。

      3.船舶倾废是否到指定区域以及倾倒方式、条件等是否符合规定。

      (四)海洋油气勘探开发

      1.是否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及项目竣工验收制度等。

      2.环保设施及防污染措施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3.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报告制度是否执行。

      4.溢油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及应急设备是否落实。

      5.平台、管道等弃置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入海排污口

      1.入海排污口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2.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标等。

      3.排污口排污对临近海洋环境是否造成破坏。

      (六)海洋生态系统

      是否对红树林、珊瑚礁、海湾、入海河口、滨海湿地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办法》要求,各级海监机构开展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可采取卫星遥感、航空巡视、船舶巡航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手段进行。必要时,应与所辖区域内的海洋监测机构相互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根据不同领域海洋环保执法工作的特点和需要,海洋环保执法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定期执法检查

      各级海监机构要建立定期执法检查制度,对于本辖区内各领域的环保执法工作,每年应开展不少于两次全面的执法检查,对特殊领域可联合海洋监测机构定期开展。并将执法检查工作的情况报上级海监机构,同时向下级海监机构通报。

      (二)不定期执法检查

      各级海监机构根据海洋工程、海洋倾废等施工运营的海洋环境保护要求及项目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变化,开展不定期的执法检查工作。不定期执法检查主要是配合海洋环保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立足于纠正和改进本地区比较突出的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不定期执法检查应作为各级海监机构履行海洋环保执法职能的一种常规工作形式。

      (三)专项执法检查

      各级海监机构对于本辖区内比较严重的海洋环保事件和违法行为,可采取专项执法行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必须有明确的执法检查任务,有效的组织机构,制定详细的专项执法检查方案并报上级海监机构备案。

      (四)联合执法检查

      各级海监机构在开展执法检查或其他执法行动时,可采取本辖区内各级海监机构联合执法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海监机构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可以采取统一组织、统一检查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统一组织、分区或分类检查的形式进行。对在联合执法检查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以组织该行动的海监机构的名义查处,也可以由有管辖权的海监机构查处。

      (五)应急执法检查

      对海上突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各级海监机构应在主管该事件的海监机构统一领导下启动应急执法工作。必要时,主管的海监机构可以越级直接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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