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17日讯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规定有了升级版。环境保护部今日公布新规定: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企业,如果1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明确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
2010年7月,环境保护部曾发布过相关通知,事隔半年,环境保护部再次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作出新规定,明确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所谓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包括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
按照新规定,即使已经受理了环保核查,如果上市公司仍存在违法情形且尚未得到改正的,环保部门应退回其核查申请材料,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违法情形尚未得到改正的包括: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有关规定,或因引发群体性环境事件而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
如果上市企业在提交上市环保核查的材料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环境保护部称,将会受到严厉查处。“核查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重大违法事实的行为。”环境保护部称,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终止核查,同时,在1年内也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