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媛) 因担心小区周边的广播电台发射塔产生电磁辐射,朝阳区东润枫景小区居民将市环保局及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一中院终审判决居民败诉。
居民
发射塔辐射影响居民身体
吴女士等人系东润枫景居民,他们诉称,小区于2000年建设,居民次年前后入住,不过2002年,开发商北京天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才向市环保局申请补办环保审批手续。而该小区周边有一座建于1968年的广播电台发射塔,其不断产生电磁辐射,对居民身体影响较大。
居民认为,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在已有发射设施的场强区内,兴建机关、居民住宅等,应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为此,居民2004年起诉要求撤销对该小区的环保批复。
一审
小区电磁辐射强度不超标
对此,环保局认为,上述条例并未针对环境影响评价作出明确规定,该条例的执行机关应该是规划部门而非环保部门,同时1968年建设发射塔之初,并未对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由此,环保局在收到天鸿公司申请手续后60天内作出批复,并无不当。
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还根据居民、环保局、开发商的提名,筛选了三名专家出庭,回答相关技术问题,最终认定该小区本身电磁辐射强度并不超标。
终审
发射塔影响不在审查范围
由于对一审结果不满,吴女士等人提出上诉。
近日,一中院终审采信了一审时专家的说法,认为根据条例,新建工程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止其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而周围环境如发射塔的存在,是否对新建项目产生影响,并不在审查范围内。据此,驳回吴女士等人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