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12月8日讯 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是《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治理机动车排污的“利器”。山东将通过加贴绿色、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方法,对机动车排污进行管理。环保标志管理将全省推行
目前,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在全国很多地方都已经实行。草案提出,要对全省在用机动车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设区的市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条件,实施电子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行智能化管理。“绿标”、“黄标”如何划分?草案规定,如果在用机动车经环保检验达到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达不到排放标准且不属于强制淘汰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达不到排放标准且属于强制淘汰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收取费用。
没环保标志上路“后果严重”
草案提出,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在用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机动车定期审验手续,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也将不予办理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检查时,还将查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允许其上路行驶。
在用机动车如果违反规定,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上路行驶,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如果在用机动车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每辆机动车处200元罚款。
伪造环保标志最高罚1000元
草案明确规定,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禁止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如果违反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后,排气污染物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强制报废,办理注销登记,并监督解体。 本版采写 记者黄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