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12月8日讯 (记者黄强)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山东将对全省在用机动车实施环保检验制度。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应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新购属于达到山东机动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可免予接受环保检验。
同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的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得收取费用。
草案规定,经机动车停放地监督抽测超过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复检;逾期不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撤销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