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和《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其中,拟废止《郑州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等4部地方法规,修订《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16部法规。
以前,不少司机因没有“环保标志”被罚款,处罚依据就是《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郑州市区建成区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农用拖拉机除外),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但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此行为仅设定了“不得上路”的义务,并没设定处罚性规定。
早在2007年,有市民向全国人大投书,说《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设置罚款条款的第三十九条与上位法抵触,要求对其进行违法审查。
审查发现,其确实违法,后来通知郑州市有关部门停止执行第三十九条。现在,这条“不合法”规定终于要被取消了。
(记者 郭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