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太原9月6日消息(记者李楠)山西省将按年度对超额完成污染减排任务或许可排放量的市、县政府或排污单位,实行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补偿。
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是指市、县政府完成上一级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量减排任务,企业完成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或政府部门下达的允许排放量后,进一步实施污染物减排超额完成的减排量。主要污染物以国家或省确定的约束性考核指标,实行动态调整,列入今年补偿范围的主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
据了解,企业每超量减排1吨二氧化硫,补偿1000元,每超量减排1吨COD(化学需氧量),补偿2000元;县级政府每超量减排1吨二氧化硫,补偿1500元,每超量减排1吨COD,补偿3000元;市级政府每超量减排1吨二氧化硫,补偿2000元,每超量减排1吨COD,补偿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