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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未按环保规定建设最高处罚20万元

    来源: 三秦都市报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0-09-06 访问:

      《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送审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本报讯(马波 记者 付亚娟)为有效促进我省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昨日,省法制办全文公布《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送审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广大市民可以通过传真87294498、电子邮件wfg9999@163.com及寄信到省法制办参与。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9月20日。

      该《条例》所称的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新建、改建、扩建企业项目,除必须符合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等标准外,还必须符合节约能源、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标准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回用等节水设施,或配套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的;经营游泳、水上娱乐、车辆清洗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净化及循环用水装置的;在有再生水水源或者再生水管线到达的区域,将自来水作为道路清扫、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的;新建的餐饮、娱乐、宾馆、洗浴、洗车等服务性企业未采用各种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等违法行为,将被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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