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军
编者按:今天,《执法者言》正式开讲了。作为今年《法苑》版新推出的栏目,顾名思义,《执法者言》就是环境执法者畅所欲言之处,您可以把这儿当成一个茶馆,有空常来坐坐。环境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环境管理中积累的经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以及您对环境执法的点滴思考,不妨到这儿一吐为快,我们会一直守候在这里,与读者一起倾听您的声音、您的想法。不过,茶馆的容量也要控制,希望您的发言控制在千字左右。期待您的赐稿。
按照规定,当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后,应当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接受环保部门的调查处理。但有些企业,尤其是生产区域较大的企业,在发生污染事故后,认为不会影响到企业外部的环境,便不向环保部门报告。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隐瞒污染事故的行为,应当进行追究。
首先,我国环境保护中的“环境”是广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城市和乡村等”,并未规定企业小范围(即厂区范围)的环境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范畴。因此,企业生产区范围的环境,依然是环保部门所管理、监督环境的一部分。
其次,在生产区范围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当时可能并未影响厂区外部环境,但污染有可能通过多种途径扩散到厂外环境,影响区域环境质量,如因事故急剧增加污染物的排放量,有可能通过大气、下水道、土地缝隙等扩散到外部环境,造成大的影响,如果没有环保部门及时调查监测,做出科学判定,往往会造成事故隐患。同时,由于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复杂,有些污染物在排放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化学变化,产生的污染性更强、残毒期更长的污染危害,使厂区环境遭受到较长期或潜伏的污染危害,危及职工健康。如果有环保部门的参与调查处理,就能够准确分析确定并及时排除污染危害隐患。
再次,一旦环境污染事故扩散造成外部环境污染损害,有环保部门参与调解处理,可以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事故损害做出正确合理的评估,有利于污染赔偿问题的解决。
所以,企业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不管污染事故只是危及到企业内部环境,还是影响到企业的外部环境,作为企业,都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减少污染危害,并尽可能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地域或人员,同时应迅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作者单位:山东省肥城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