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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污染环境的经济活动刻不容缓

    来源: 大洋网-广州日报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09-08-05 访问:

      蔡兵

      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有过半数的广州市民支持实施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为目的的“绿色税改”,这反映人们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已经很高。的确,随着经济发展,环境污染问题变得严重起来。过去,讲到污染,人们较多关注的是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因为“三废”让青山绿水不再,使人们健康受损。现在,人们又注意到,污染制造者

    中,除了有作为生产者的工厂,还有作为消费者的普通居民。当人们看到挂在城市街道树木上的塑料袋不断增多,流过城市的河流变黑变臭,谁还能说自己完全不制造污染呢?

      无论是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还是居民的消费活动,都要支付一定的成本,企业的成本花在对生产的投入和产品的销售上,居民的成本花在对商品的购买上,但这些成本都还只是生产和消费活动真实发生成本的一部分,还有另一部分成本发生了但没有被支付,这就是由于生产和消费活动对环境和生态的破坏所引致的治理成本。经济学家将经济活动中,存在的这种虽对环境和生态造成损害,但并不需要支付成本的现象称为经济活动的“负外部性”;认为生产者和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支付的成本,实际上常常远低于其经济活动真实发生的全部成本,全部成本除包括经济活动主体直接支付的成本外,还应当包括由经济活动引起的环境生态治理成本,现实中,这部分成本是由受害者或政府支付的。由于“负外部性”不需要经济活动主体承担后果,生产者和消费者对污染的制造便无需节制,于是在经济活动规模扩大的同时,污染的程度就必然加重。当然,有“负外部性”,就有“正外部性”,当人们在自家的庭院种上花草树木时,就不仅美化了自己的生活环境,而且对周边空气质量的改善作了贡献,但人们一般并不能因此获得直接的经济补助,这显然是一种受欢迎的“外部性”。“负外部性”则不同,它会对周边或他人带来损害,应当对产生“负外部性”的经济活动进行管制。

      对于如何解决“负外部性”问题,经济学主要给出了两种解决手段。一是禁止或限止产生“负外部性”的经济活动,只允许或鼓励“正外部性”的经济活动;二是将“外部性”内部化,让经济活动的主体承担其经济活动需要支付的全部成本,即除了支付生产销售或消费的直接成本外,还要支付由于经济活动引致的环境生态治理成本。第一种解决手段全面实施有一定的困难,因为绝大多数经济活动都有不同程度的“负外部性”,如果说,只要有“负外部性”就禁就限,那么人类的经济活动几乎要停止,这么做将使社会发展的需要无法满足。因此,只能对一部分具有严重“负外部性”经济活动采取这种方法,我国近年来对一些“五小企业”(小煤矿、小炼油厂、小水泥厂、小玻璃厂、小火电厂)的关停并转就属此例,这些企业为社会能带来的益处,已经小于带来的损害。第二种解决手段具有较广泛适用性,因为随着环保科技的进步,已经能对生产和消费活动中产生的“负外部性”大小进行测度,如工厂究竟排了多少“三废”,消费者制造了多少生活污水和垃圾等,只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环保法律法规,让生产者和消费者知道,这些污染产生后是需要自己支付治理成本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就会节制自己的排放行为。目前开征的污水处理费属于此例,“绿色税改”也体现了这种解决思路。世界各国在解决“负外部性”问题上普遍的做法是,将第一种手段和第二种手段混合起来使用,即既采取禁、限手段,又采取将治理成本内部化的做法。

      我国经济在保持多年快速增长后,目前的gdp总量约占世界的4%。与此相对照,我国消耗的一次能源已占全球的12%,淡水占15%,钢材和水泥更是高达28%和50%;我国的单位产出能耗也太大,约为日本的11倍,美国的8倍,印度的6倍,世界平均水平的4倍。我国许多地方已经出现资源趋于枯竭,生态环境质量严重下降的现象。这一切都与对经济活动的“负外部性”放任或管理不到位有关。因此,解决经济活动的“负外部性”问题已是刻不容缓。(作者是广东省委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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