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成都8月6日电 (徐杨祎)记者6日从四川省环保厅获悉,四川省环保厅已制定印发了《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污染严重的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开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的,由最高将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据介绍,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的排放控制指标等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该办法要求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进行核查,对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对自愿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且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给予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表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其他国家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