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指出,要切实解决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防治土壤污染、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监管核设施和放射源、实施国家环保工程等七大突出环境问题,其中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排在第一位。
《决定》指出,我国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用地,并停止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取缔。
《决定》指出,要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坚持和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建立问责制,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
国家加强跨省界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的协调,上游省份排污对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决定》明确,要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