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5日,西安市环保局接群众举报,有人在三府湾长途汽车客运站违法转运感光废胶片等。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联合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执法人员对张小利进行询问调查后,对其违法收集的感光废胶片和加工半成品进行了暂扣封存。市环保局在对张小利进行深入调查取证过程中,张小利始终不配合,并多次索要暂扣物品。在西安市环保局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还未送达的情况下,张小利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将西安市环保局起诉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认为,市环保局做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了张小利的有关诉讼请求。随后,张小利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