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与建设同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人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事宜答记者问
日报记者马晓宁
在我市,每年都有大量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如何才能实现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双赢?近日,记者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事宜采访了市环保局负责人。
记者:都有哪类建设项目需要到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答:一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工业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旅游等非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国家将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造成重大或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也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记者:建设单位该如何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答:首先,建设单位须提交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准文件、厂址地理位置图等相关材料,由环保部门受理并组织现场踏查、资料审查,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的类别。其次,建设单位委托有国家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提交给环保部门组织审查和批复。最后,由环保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和批复,并将审批文件送达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验收登记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报告等相关材料;环保部门受理并审查上报资料后,组织现场验收,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已落实、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资料齐全规范的建设项目,同意通过验收,并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
记者:建设单位上报相关资料后,多长时间可以得到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
答:对上报资料齐全,符合审批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
记者:对于未履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的建设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page]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哪些项目是禁止建设的?
答: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生产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其他项目。对上述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