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人近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会议上提出,要让那些不重视污染防治的领导干部,没有完成年度任务的领导干部,得不到提拔重用;让那些漠视环保法律法规的领导干部付出应有的代价。
过去有环保一票否决的做法,主要是针对环保事件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而且多是年度有效,即影响所及在当年的评优或奖励。现在不同了,追究的是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而且与“重用”联系在一起,力度非比寻常。
没有研究过这个意见与现行的干部任用条例有无出入,如果有不一致的地方,我倒觉得不妨以此为准,理由有三——
其一,不重视污染防治的领导干部,本不该受到重用。一个干部能不能被重用,首先在于他的“德”,这是其思想政治觉悟和优秀道德品行的综合体现。现在考核干部,按照“德、能、勤、绩、廉”的标准,也是把德排在第一位的。某个干部也许“很能干”,但是,不重视污染防治,就是从根本上不懂得科学发展的道理,当然也就谈不上自觉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这样的干部,尽管在某些方面“很能干”,或许个人品行也无不端,但是要按照领导干部的“德”的标准来考核差距就大了,想要委以领导岗位的重任也难。
其二,不重视污染防治的领导干部,不值得委以重任。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是一项基本国策,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对基本国策认识肤浅、理解不深的干部,是政策水平低下的表现。对此,很多人不以为然,觉得政策是多层次、多侧面的,何以不重视污染防治就是缺乏政策水平呢?产生这样的疑问,正在于对基本国策的轻视。环境保护之所以列为国策,就是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具有指导意义。你也许知晓农业政策,却未必懂得发展绿色农业;你也许熟悉工业政策,却未必拿得出“绿色gdp”;你也许精通文化产业政策,产品却未必通得过环评……可见,一个干部对国策没有自觉意识,政策水平就很可能是片面的、不完整的,又如何重用呢!
其三,不重视污染防治的领导干部,不能够担当要职。我们深受其害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方式,是把单纯经济发展数据凌驾于总体发展质量之上带来的恶果。现在,我们花了大力气来扭转这种偏差,正艰难地改变违背科学、持续发展要求的政绩观,努力避免因此丧失大好的发展机遇。要是让那些漠视环保法律法规的人来担当要职,不但如上努力付之东流,还会对一个地方的发展带来久远的消极影响。
把环保与“重用”捆绑在一起,从根本上说还是希望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应当成为自觉贯彻基本国策、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带头人。这使人想起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在广大农村贯彻执行的情况,但凡领导认识深刻而且模范带头的地方,工作就做得好。这不仅是指领导自身不超生,更表现在懂得通过思想教育和解决具体困难,让农民自觉做到优生优育。
值得一提的是,环境污染的影响常常有不可控制的特点,有时本地造成的污染,危害却在周边或江河下游,这就更需要一方干部有自觉的环保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说,考察一个干部是不是重视防治污染,不但要了解本地口碑,还得听听周边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