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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人士建议健全电子垃圾再生利用法律法规

    来源: 法制与新闻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09-08-05 访问:

      防不胜防洋垃圾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国家对于哪些垃圾能进口哪些不能进口,早有明文规定。2002年公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中明确写着:废机电产品禁止进口,包括空调、电冰箱、计算机类设备、显示器、打印机、微波炉、电饭锅……除此之外的废电器,属于限制进口类的废物,进口前应向国家环保总局申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洋垃圾究竟是怎么绕过相关部门的“警戒线”,大规模“入侵”到中国的?

      首先是不法商人钻空子,英国天空电视台的记者在调查中也深有感触:“现在有很多专门做垃圾出口生意的英国公司,他们必须申请得到英国政府的批准,拿到一个许可证才可以出口垃圾。为了拿到这个许可证,他们必须得拿到一个相关证明,就是在垃圾输出地区有相关的许可证明来处理垃圾。我听一些英国塑料垃圾业的人说,其实你要搞到这个许可证特别容易。中国香港的公司有资格接收这个垃圾,但他们并不是最后处理垃圾的地方,这些被运输到中国香港的垃圾很多时候只是把香港作为一个中转站,再转运到中国内地其他地方。”

      而一些远洋运输公司也表示,对于所运送货物,他们并无权查实集装箱里到底装的是什么。

      绿色和平组织有毒物污染防治项目主任岳毅桦说:“虽然我国法律都严禁电子废物进口,但防堵漏洞不严密,不法商人总有空子可钻。比如,卖方会把垃圾藏在正常货物里,夹带入境;有的是在集装箱上故意贴‘假标签’。海关部门也只是抽检货物,所以就有可乘之机。”

      岳毅桦告诉记者,他们也试图跟踪调查电子垃圾的卖方、买方、运输、报关、入境的整个流程,可惜这个难度太大了。因为想知道走私团伙的供货渠道和流程,必须要知道哪艘货轮,而对于货轮的数据是根本拿不到的。

      在中越边境北仑河畔,每天一批批以电子垃圾为主的“洋垃圾”从越南卸下车后,再装上船偷运到我国。你来他跑,你走他来,漫长的边境线,走私分子以“游击战术”对付执法人员,使执法人员“望界兴叹”。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人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或单位偷逃应缴税额在25万元以上,才能立案。但大多走私“电子垃圾”却在这个界限以下,即使走私者“翻了船”,损失也极小,极易卷土重来。

      不少环保人士认为,我国目前规范废旧电子产品再生利用产业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不系统、不配套,绝大部分电子垃圾被游走于大街小巷的小商贩收走,经过拆解分类后卖给一些没有任何资质的“地下工厂”。

      另外,岳毅桦指出,国际公约的约束力还远远不够。为了控制世界范围内日益增长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引发的环境问题,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9年主持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简称《巴塞尔公约》。《巴塞尔公约》是严格管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全球性环境条约,但有些国家根本不签署这个公约,比如美国。还有的成员国即使签署也不能承担应尽的义务。

      环境问题制约中国发展

      随着世界一体化趋势加剧,中国融入世界的步伐加快,中国的环境问题必然带有浓厚的世界性特征。绿色和平组织有毒物污染防治项目主任岳毅桦说,一方面,中国已经逐步成为“世界工厂”,一些产品正源源不断输入世界各国,与此同时,生产这些产品产生的垃圾却留在在中国,中国渐渐演变成“世界垃圾场”;另一方面,中国也成为发达国家垃圾的主要倾泄地,“洋垃圾”污染了本已脆弱的中国环境。为此,自1996年以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相继制定颁布了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包括动物废料、冶炼渣、木及木制品废料、废碎纸板、纺织品废物、贱金属及其制品的废碎料、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废运输设备、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等,没有列入目录的废物一律禁止进口。

      如何快速遏制中国环境恶化,不仅是中国政府必须严正对待的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到民族存亡的重大政治问题。2007年1月10日,国家环保总局高调出击,第三次掀起环评风暴。

      对新闻媒体报道的英国向我国倾倒洋垃圾事件,环保总局也迅速作出了反应,有关负责人1月24日表态说,环保总局正在与欧盟有关组织协商,探讨预防和打击废物非法越境转移事宜的途径和合作方式。同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废物进口、加工利用等环节监管,加大打击废物走私工作的力度,坚决维护我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2月2日,海关总署向外界宣布,为了防范“洋垃圾”走私入境,全国海关将采取实行废物进口企业分类管理、严格进口废物口岸监管、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力度和完善相关法规等4项措施,从源头上堵住“洋垃圾”非法走私入境。

      这4项措施,一是实行废物进口企业分类管理,鼓励推动废金属和废塑料园区式管理模式。二是严格进口废物口岸的监管。凡监管人员少,没有卡口、电子地磅、x光查验设备及单独货物堆场等基础设施,实际监管难以到位的小口岸,停止受理进口废金属和废塑料的申报。三是强化廉政意识,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力度。海关总署要求各直属海关切实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章操作和不依法行政的行为坚决纠正,对故意放纵走私的严肃查处。

      还有一个重要措施是,海关总署将积极协助和推动主管部门完善细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涉及的对进口废物管理的配套实施细则,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对走私废物犯罪行为具体设定起刑点、量刑标准和定罪处罚尺度,推动“走私废物罪”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

      不少专家学者对此表示欢迎,他们认为,如果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算起,目前我国已经有了包括《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在内的10部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关于电子垃圾流向的问题,规定很少,甚至对日渐庞大的“洋电子垃圾”进口,也没有完整的配套细则,这就为国内电子垃圾的监管留下漏洞。

      另一方面,企业界和环保部门的有关人士纷纷表示,政府还应从保护环境和提高资源的再生利用率的角度出发,采取各种措施,改变当前电子垃圾回收处理产业无序发展的状态。

      不少人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积极引导和扶持建立电子垃圾回收体系,加快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的产业化进程,特别是结合我国国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电子垃圾回收利用应遵循的规范,建立回收利用的监管机制,明确和落实相应的处罚措施。

      绿色和平组织有毒物污染防治项目主任岳毅桦说:“我们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口、加工、流转、销售各个环节进行综合治理,绝不能使我国变成‘世界电子垃圾处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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