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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应做节能环保的助推器

    来源: 红网-湖南日报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09-08-05 访问:

      刘纯银

      4月26日至27日,九届省委常委中心组第四次集中学习,专题研讨新型工业化理论与湖南实践。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春贤在会上强调,节能环保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必须达到的约束性要求。

      众所周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发展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产业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笔者认为,要实现这个目标,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政府应转变职能,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服务,做节能减排的助推器。

      资源节约的本质在于产业升级,使工业经济活动成为“资源—生产—消费—再生资源”的反馈式循环。然而,当前一些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依然偏快,特别是不少企业对节能环保技术改造动力不足,有的技改项目见效有个过程,加之促进节能减排的扶持政策力度不够,理顺能源资源价格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需要各地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促使企业积极使用和推广环境友好技术,对于那些长期有利而短期无利可图的项目,通过政府补助的方式推进实施等。

      我国现行的生态补偿存在机制不健全、补偿标准过低等问题。推进节能环保,应引入惩罚性的生态赔偿制度,量化生态价值;完善生态税,探索市场化补偿办法;向资源环境还债,拿出一定比例的国民收入投入到相关的技术革新中。这就需要各地在发展经济时,应以建立完善包括严格的排污税制度、完善的资源税制度、强制性的循环经济专项立法等在内的市场规制体系为重点,不断健全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市场机制。这些工作,都离不开政府的作用。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体现在资源环境管理问题上,就要努力形成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良性循环。这就需要各地在发展经济时应进一步完善资源环境方面的政策,如适当提高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准入标准,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六项必要条件”,即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符合信贷、安全管理、城乡规划等规定和要求;按规定完成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并领取土地使用证;按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核。在这些方面,自然少不了政府的积极作为。

      当然,节能减排是全社会的事,除了政府的努力,还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既能治标又能治本的目的,才能保证我国经济发展朝着又好又快目标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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