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后,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全面铺开。为完成好这项工作,让我省基层环保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和执行好这项政策,9月3日至5日,省环保厅在太原举办了排污许可与建设项目管理培训,省环保厅相关处室的负责人对200名来自各个市县的环保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并组织了座谈会对相关业务进行了面对面的深度交流,了解基层环保人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下一步开展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本次培训主要内容是排污许可管理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其实就是结合我省实际,安排部署如何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配套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相关管理规定,督促各市县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全面完成今年的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因此,很有必要理清楚排污许可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关系。”省环保厅排污许可与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处处长侯正伟表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是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的制度保障,各项环保措施要求的落实,又是排污许可证必须载明的基本许可事项。实践证明,建设单位在环评审批后,开展项目设计、施工建设期间,经常会调整、改变原设计内容,甚至项目建设厂址、生产设施布局、工艺、技术、设备等都会发生变动,有的甚至是重大变动,大部分变动往往会导致产生的环境影响与原环评分析和预测结果不同,尤其是可能造成难以把握对环境的影响是否有利,除了按照环评法规定,属于重大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外,其他变动毕竟也与原环评规定的要求不同,因此,显然不能简单依据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及其审批要求来核发排污许可证,必须按照实际建设情况(当然涉及到重大变动的,必须事先重新报批获准)填报排污许可申请,并经过环保部门严格审核通过,方可获取排污许可证。如此来看,也只有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及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这个节点,申请和核发排污许可证才为合理。这样就是将排污许可与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有机衔接起来的必要所在。
9月4日上午,培训班就排污许可管理相关政策、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规定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技术规范总则等进行了解读。通过此次培训,让环保部门排污许可管理人员对排污许可工作总体思路、政策制定、制度设计、行业技术规范、排污许可的申请与核发等有更加深入准确统一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基层核发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有利于保证顺利完成我省2018年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陶瓷制品制造、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屠宰及肉类加工以及其他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不断推进我省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落到实处。
当日下午,参会人员分组座谈讨论交流,培训班主办方省环保厅排污许可管理人员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建议,对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答。
我省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出发,全面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部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强化排污者责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固定污染源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其主要目标是建立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根本目的是为了督促或倒逼排污单位自觉履行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主体责任,实现企业自证守法的同时,通过深化环境管理制度的改革,实现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整合,发挥制度合力作用,全面提高环境保护行政监管效能,有效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和保障环境质量改善。
在国家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之前,我省同兄弟省市一样,已经开展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2003年11月,省政府以167号令印发了《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条件,为我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提供了政策依据。省环保厅根据环境管理实际需求,为明确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核发原则,规范核发方法,统一排污许可证格式文本等,先后出台了《山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山西省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明确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调整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按照这些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我省排污许可管理工作。随着国家和我省行政审批体制的改革深入推进,2016年我省制定了《山西省排污许可管理改革创新试点实施方案》,选择孝义市开展“一证式”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以期实现排污许可与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保设施验收三项行政审批整合,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缩短行政审批流程,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行政审批效率。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对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作出总体部署和系统安排。根据国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办公厅制定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对我省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布局和统筹安排,重点要求通过改革排污许可制,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建立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随后,根据原环境保护部陆续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我省积极有序地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的全面实施。其间,我省作为国家焦化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试点省,研究起草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炼焦化学工业》,并由原环境保护部以部发标准发布实施,用于指导全国焦化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积极开展焦化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试点工作,2017年10月28日我省长治市发出全国统一编码的首张焦化行业排污许可证。继2017年6月底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后,2017年底完成了水泥、焦化等13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截至2017年底,我省15个重点行业共核发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539张。截至2018年8月底,我省已核发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658张,涉及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焦化、石化、氮肥、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制糖、平板玻璃、印染及有色金属等行业。
排污许可制度的生命在于落实和执行,因此,除了排污单位自觉履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外,还必须强化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排放一个行业”的思路和要求,各市县环保主管部门在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同时,需要积极开展辖区内排污单位履行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各项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火电、造纸、水泥、焦化、钢铁、氮肥、原料药制造等15个行业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察执法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力度。对发现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的,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倒逼排污单位自觉承担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的主体责任,主动加大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的投入,促进行业产业升级,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只有恢复绿水青山,才能使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通过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我省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发展,实现高质量发展,满足我省人民优美生态环境和美好生活的需要。
本报记者赵全磊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