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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向安徽一化工企业索赔“环境费”法院判赔5482.85万元

    来源: 扬子晚报网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8-08-27 访问:
    原标题:江苏向安徽一化工企业索赔“环境费” 法院判赔5482.85万元

      2014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杨某,将102.4吨废碱交由无环保资质的李某处置,废碱被直接倒入长江、通扬河内后,造成水源被污染。杨某等人被判承担刑事责任。5月29日上午,原告江苏省人民政府诉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8月27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院判决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苏省人民政府赔偿包括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评估费等费用在内共计5482.85万元。记者采访获悉,此前原告索赔计3845.27万元,后增加至5532.85万元。

    事由:所属被告的废碱被非法倾倒至长江、通扬河泰州段

      在当天的庭审现场,原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代理人诉称,2014年4-6月期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杨某,将该公司生产的危废物废碱液102.44吨,以每吨1300元的处理费交给不具有危废物处置资质的李某进行处置。李某将其中49.1吨的废碱以每吨500元的处理费“转包”给孙某,孙某将这些废碱在泰兴虹桥直接排放到长江,严重污染了长江取水口,造成靖江城区断水40小时。其间,李某又将其中53.34吨的废碱,以每吨600元的费用交由丁某等人处置,丁某将这些废碱直接排放到新通扬运河中,造成兴化市自来水中断供水50多个小时。

      由于污染环境造成损失的复杂性、综合性、变动性,导致在损害结果的证明过程中遇到大量的专业性问题,本次庭审原告特地约请了包括东南大学教授吕锡武在内的三名专家出庭作证。专家证人通过专业的分析和调研,运用相应的评价依据和评估方法,对环境损害进行了量化估算。

    索赔:原审3845.27万元,后调高至5532.85万元

      经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估,被告共造成靖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786.26万元。类比靖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兴化市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1877.64万元。长江是我国第一大河,长江渔业是我国淡水渔业的摇篮,鱼类基因的宝库,经济鱼类的原种基地。此次污染事件发生在长江禁渔期,对长江水域中下段生态环境及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害,被告因此应当赔偿长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1818.95万元。此外,被告还要承担评估费26万元。

      经法院释明,原告江苏省人民政府诉请将兴化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从769.92万元增加到1877.64万元,将两地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修复期间损失费用亦相应从原来的1265.09万元增加到1818.95万元。加上评估费、律师费,赔偿总额从原来的3845.27万元,增加到现在的5532.85万元。这是因为,由于水流速度、环境容量等因素,废碱被排入通扬运河对兴化的危害远比排入长江对靖江大,因此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修复费用应相应提高。

    判决:被告污染企业被判赔5482.85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则辩称,该单位原营销部经理杨某将废碱交由李某的行为并非单位授意,是个人行为。此外,原告委托第三方对环境损害的“量化估算”所依据的方法存在不合理之处。法院经审理认为,多方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不具有非法处置废碱液的主观故意,杨某将废碱交由李某的行为并非个人行为。此外,原告采取的“量化估算”等方法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辩称“被污染的长江、运河经过水体流动已经自然净化恢复,无需进行修复”等观点,法庭认为没有科学依据,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环境修复费3637.90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818.95万元、评估费26万元,计5482.85万元。

      法院裁定,判决生效后,被告可就案涉生态环境修复问题与原告进行磋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无法修复的,也可以开展替代修复。经原告同意,修复费用可从上述赔偿费用中支出。如被告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由原告组织对受损害环境进行修复或进行替代性修复,所需资金从被告支付的上述赔偿费用中列支。

    扬子晚报/扬眼 记者 王国柱 通讯员 张海陵 编辑:王育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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