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军
环保部门在对企业的排污状况检查时,一些企业的门岗“以须先向企业有关人员报告和进行登记”为由,阻拦、延误环境执法人员直接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这种现象在基层执法中经常能遇到。
一些企业平时为了减少治污资金的投入,把污染处理设施当成“聋子的耳朵”摆设在那里,遇到各级环保部门的检查才启动应付,门岗就成为企业对付环境执法人员的“哨兵”,企业这种故意的“阻拦”往往使执法人员的突击检查效果大打折扣。
《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因此,环境执法人员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合法职责,无论什么企业,隶属关系如何,都无权拒绝环保部门对企业生产排污状况的检查。企业应当积极接受环保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自己存在的问题,而不能用弄虚作假、隐瞒的方法应付环保部门的检查。
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中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因此,企业不能在对治污问题上存有“侥幸心理”,得过且过,更不能采取游击战术逃避环保部门的检查,而应当把治理污染当成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找本单位存在的污染问题,不断加大投入,使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作者单位:山东省肥城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