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公告中提出,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下称《管理名录》)确定的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以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纳入《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部署及《管理名录》的规定,2018年应完成石化、农副食品加工、陶瓷砖瓦、钢铁、有色金属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2019年按国家要求推进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我省由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含东莞市、中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