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符合相关标准的新能源船舶可以享受车船税免税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纳税人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的船舶检验证书可享受车船税免税优惠。
《通知》要求,船舶检验机构在核定检验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时,对满足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应在其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在船舶建造检验时,对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有“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的,应在其检验证书服务簿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
同时,《通知》还进一步明确,对使用未标记“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主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认为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船舶年度检验时一并向船舶检验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同时提交支撑材料,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船舶检验机构通过审核材料和现场检验予以确认,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船舶检验证书服务簿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
相关链接: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