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重庆8月2日电(记者李立峰 通讯员沈悦)8月1日,重庆首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被告人邓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之外,还需承担鱼类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并会积极履行鱼类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主动预缴了10000元用于购买鱼苗增殖放流。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为了保护天然水域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国家实行禁渔期和禁渔区制度,2018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重庆禁渔期。3月15日,邓某在属于禁渔区的永川区凤凰湖工业园永川河栏杆滩段用电击的方式捕鱼,捕获渔获物24.15千克,被永川区公安局民警与永川区农业综合监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该案移送江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为确保环境资源犯罪中的生态修复措施更具科学性,江津区检察院联系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的专家对邓某导致的生态损失作了鉴定。
该所作出的鉴定报告认为:电捕鱼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电极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危害面广。对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性腺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伤,极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其繁衍。电捕鱼对环境也会造成危害。被电击致死的部分生物个体的尸体沉入水底,腐烂变质、从而污染水体。电捕鱼也会对生长在水体中的浮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导致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遭受破坏,危害水体生态安全。电捕鱼造成土著鱼类数量减少,导致生态位空缺,给外来物种入侵提供了可利用的生境,增加了外来物种爆发导致生物入侵的风险。综上,该所得出结论,认定邓某在禁渔期使用电击捕鱼,造成成鱼资源潜在总损失量大约为96.6千克,导致幼鱼损失量约为3.08万尾,导致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损失量难以估算。因此,建议在电捕鱼水域增殖放流成鱼96.60千克、幼鱼3.08万尾。
依据专家的鉴定意见,6月28日,江津区检察院将该案向江津区法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承办检察官表示,之所以对此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因为电捕鱼是一种毁灭性的、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法,会影响水质,破坏生态环境。对鱼来说,电极所到之处,不论小鱼还是大鱼全部被电死,造成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对人来说,由于电鱼器采用高压电,设施简陋,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有时候电鱼器使用不当,会把电鱼人自己电死,这种情况在使用电鱼器的人群中时有发生;对环境来说,电鱼器电死的大量鱼及其他生物,只有很少数被电鱼人带走,大部分尸体会沉到水底,逐渐腐败变质,影响河流水质,最终造成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的破坏,危害水体生态安全。所以,该院向法院提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判令其在电捕水域增殖放流成鱼96.6千克、幼鱼3.08万尾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邓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同时愿意承担附带民事责任,并主动预缴10000元用于增殖放流购买鱼苗。江津区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全部支持了江津区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长期以来,环境资源犯罪中的生态修复需求,多是通过被告人自愿修复的方式进行回应,缺乏科学规划。在被告人不愿承担修复责任时,一直缺乏有力措施对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修复。”江津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8年3月2日施行后,重庆宣判的第一件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专业机构鉴定的方式,使得环境资源犯罪中的生态修复措施更具科学性。该案的宣判,标志着生态修复请求得到了司法的刚性保护,也彰显了司法机关为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提供更加坚强司法后盾与更加有力司法保障的坚定决心。